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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打工妹向法院追问:为什么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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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 21:40:4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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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打工妹,不知怎么就和老板上了床。之所以说是不知怎的,实在是搞不清。打工妹说是老板勾引他,先奸并许诺后娶;老板说是打工妹是看上了他的财产,先行女色勾引并以生子作砝码要求出血。这两个人之间的床第之事,你怎么说的清?不管怎么样,反正两人是“好”上了,还有了爱的结晶。 有了孩子,也就有抚养费问题。怎么着说孩子是无辜的。他要吃饭,他要生存,这都是钱呀。于是,他就当原告将自己的老爸告上法庭,这当然是老妈的主意。于是法院就判了。 判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非婚生儿子从出生之日起至其十八周岁止的抚养教育费用。但原告所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我国的生活消费水平,被告应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为宜。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原告在必要时,可另行向被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应从2005年1月起至原告18周岁时止每月负担原告李天茗的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每次共7200元,由其母代管)。 案件判下来,打工妹不干了,一句话,钱太少。于是聘请律师上诉。 理由是: 一审判决仅支持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不当,没有考虑老板的经济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佛山市的生活水平以及打工妹的实际情况等。从一审法院已认定的证据来看,该老板的经济收入很高,每月收入至少有五、六万元以上。拥有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电器购销部、佛山市某五金电器批发部两个五金电器批发档口,常常一天就赚五、六千元,在2002年9月购买了一辆五十铃货车价值约15万元,于2004年9月购买了一台佳美小汽车,价值约35万元,于2003年4月购买了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3号丽雅苑12A房,建筑面积136.51平方米,契价429990元。由此可见,他仅仅房产、车辆的价值就有100万元以上,除此以外每月还有五六万元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一审法院无视这一法律规定,有法不依,判给的抚养费只相当于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一。 二、一审法院判决仅支付600元抚养费有违“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生活费,它不仅包括食物支出,还包括服装支出、居住支出、交通费用支出等。一审判给的600元是抚养费,而不是生活费。也就是说这600元已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了,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将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婴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吃穿住行样样都少不了,还需要必要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当孩子处在婴幼儿时期时,需要有奶粉吃、有衣服穿、有地方住、有人照料、有钱看病、有玩具玩、有公园上等等。从目前的物价水平看,各方面的支出共计约需1500多元。第一、在食物方面的支出,现在一罐安全可靠的奶粉就需要130多元,每月约需4-5罐,即仅仅奶粉钱每月就需四五百元。此外,还需买保健品补补钙,这些动不动就上百元。第二、至于衣服方面的支出,由于小孩身体变化快,又容易弄脏,需要经常换,因此孩子一个季度至少要四套衣服,一年就约需16套衣服,平均一套衣服约需七八十元,一年下来,衣服方面的开支就要1200多元,平均每个月约需100元。第三、居住方面的支出,由于生母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妹并无住房,而对方在南海桂城最昂贵的花园小区丽雅苑拥有130多平方米的豪宅,若租住像样一点的房子,每月的房租至少也要500元。此外,生母一无文化二无技术。为了填饱肚子不得不到处奔波,无法时时照料孩子,不得不请保姆照看或送去托儿所,而每月的保姆费或托儿所就需500元左右。等到孩子上学读书时,还需要巨额的教育费用,每个月的支出更加超过每月1500元。而被告也是有家庭的人,也有一个婚生儿子。同样是儿子,一个是婚生,一个是非婚生。《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一审判决仅仅支付600元抚养费,使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远远低于婚生子,也将使两人完全面临两种不同的命运。作为婚生子,吃的是优质奶粉,住的是豪华住宅,穿的是名牌服装,有数不完的玩具,有专人照料,生病时看的是三甲医院,出入有进口豪华小汽车,读书时上的是贵族学校。一审法院只判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将不得不冒着成为“大头婴”的危险去吃那些便宜的劣质奶粉;由于无钱租住房屋,将不得不成为一个流浪的婴儿,或者居住在臭气熏天、黑暗潮湿的破旧房子。由于无钱看病,生病时将不得不光顾那些不知是否有牌照的私人诊所,由于无钱买玩具无钱请人照料,将终年抱着一个在街上捡来的破旧布娃娃孤独的度过他的童年;由于无钱接受良好的教育,将成为新一代的文盲。 于是该打工妹怒问,一审的判决提到的同等权利原则体现在什么地方,非婚生子又有什么同等权利可言? 当然二审会维持原判。 这就让我们不禁疑问,为什么同样适用了一个法条,法院和打工妹双方认识就完全不同? 从理论上讲,这很好解释,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现实上的平等。这种解释理论上当然对,法律权利并不等同于实体权利。但这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怎能接受? 我的一位法官同事说,这个问题或许在国外就能变成现实,这我也相信。那样说来,人家才是真正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落到了实处。或许,等我们的司法理念达到外国水平,然后才会有那样的判决。 就怕是这个小孩子那时已成了老头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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