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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能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处理吗?

http://www.dffy.com 2005-12-3 13:11:26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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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5年12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网上相恋购了房 婚姻不成纠纷起  南宁一女子与老外交往获利不当要返还》一文报道,南宁一女子吕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外籍男子W先生相恋,随后受W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某却把自己与W先生一同列为共有人。婚未成纠纷起,今天,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向原告W先生返还人民币492577元。W先生与吕某某通过国际互联网认识,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W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147400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2004年12月7日,吕某某用该款以自己和W先生的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758100元。之后吕某某和W先生发生了矛盾,协商不下,W先生将吕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W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675)。
  对本案的实体判决本人不持异议。只要是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婚姻法上的彩礼问题。
  彩礼的法律处理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本案完全可以按照本条处理,相信可以得出同样的结果。
  上文介绍,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以上款项及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此案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按侵权处理。
  从网上查阅资料看,确实有许多人主张彩礼按不当得利处理。但我认为彩礼返还案件中“获得利益的一方有合法根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彩礼认定赠与是有法律根据的,也就是说该女接受该财产是赠与而来,何来“无合法根据”之说?
  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237条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案由,因此本案以侵权处理显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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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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