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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情敌强拍裸照犯了非法拘禁罪?

http://www.dffy.com 2005-12-3 20:02:00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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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5年12月24日版人民法院报《劫持情敌强拍裸照》一文报道,11月30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对被告人陈丽芳、陈某某等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福安市个体户陈丽芳从丈夫的手机清单里发现,与一部手机联系频繁,查得丈夫与福安市某足按中心小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5年5月18日夜,陈丽芳伙同陈某某等人找到吴小玲,用丝带将吴小玲双手反绑,陈某某等人将吴小玲衣裤脱光,逼迫吴小玲摆出各种姿势拍裸照,陈丽芳与陈某某还对吴小玲拳打脚踢,致吴小玲身上多处受伤。
  这是非法拘禁罪吗,这不是典型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吗?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德及妇女的人格尊严的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能成为此罪的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出于直接故意。
  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该院在判决中是采用了本条第二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这一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到底主观上是为了拘禁他人还是侮辱他人?             
  从案情介绍来看,“陈某某等人将吴小玲衣裤脱光,逼迫吴小玲摆出各种姿势拍裸照,陈丽芳与陈某某还对吴小玲拳打脚踢,致吴小玲身上多处受伤”,可以说,其侮辱的意图是明确的,而不是拘禁。
  当然,个人认为在实施侮辱行为的同时,可能采用一定的拘禁手段,因为否则就不会有强制之说,也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里是典型的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对牵连犯我国刑法是实行吸收方法,因此还是应以目的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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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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