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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根据被告的自认确认父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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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4 17:12:41 作者:张俊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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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之母王丹与被告张开芳于2000年10月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8月,王丹以原告监护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诉称,2001年7月13日生一女孩(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075元。庭审中,被告否认与王丹生育过女孩,后经家人劝解,被告承认与王丹生育了原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根据被告的自认而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父女身份关系? 意见之一,不能根据被告的自认而确认原被告之间父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首先要查清的案件事实是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父女关系。如果是,则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不是,则无须再谈及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父女身份,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之二,本案应当责令原告监护人申请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本案的事实问题便迎刃而解。 意见之三,完全可以依据被告的自认而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父女关系。理由如下: 一、采纳被告的自认而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父女关系,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本案原告的目的是索要抚养费,被告在自己是不是原告的生父这一关键问题上,从社会伦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讲,一般不会故意说谎。不是生父而自认生父,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性极低。结合原告监护人的陈述,完全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目前,亲子鉴定(DNA鉴定)是科技高度发展带来的技术成果,但其准确率也绝对不是百分之百。也就是说,采用被告自认与做亲子鉴定,这两种方法在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性上,亲子鉴定也并无多大优势。 二、做亲子鉴定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则该方案可行;如果被告拒不同意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便无法进行,那么又应当由谁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还是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的例外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必定又会在逻辑上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采纳被告的自认不违反社会良俗,亦不会对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被告作出是原告生父的自认,便会对原告承担抚养义务,承担不利后果的是被告本人,对其他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四、如果不采纳被告的自认,极有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判。追求法律真实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目标。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上,我们遵循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机械地追求客观真实已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逐渐抛弃。在亲子鉴定技术没有成熟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定没有出台之前,类似案件对这个问题毫无争议,任何一个审判人员都会毫不犹豫地采纳被告的自认。我国千百年来的司法实践亦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但书部分,显然是没有考虑到涉及身份关系中的自认的复杂性,显得简单、粗糙,与现实、传统均有脱节,应在适当的时候予以修订和完善。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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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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