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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卷入搅拌机 引来四方共担责

http://www.dffy.com 2005-12-7 7:35:55 作者:凌杰 崔灿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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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农民工在受雇操作搅拌机过程中,不慎左手臂被卷入机体,造成了残疾性伤害,结果,住院治疗的费用虽由工程总承包人给付,并与总承包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却没有得到赔偿款,也无人再认可雇佣其作业。在万般无耐之下,这位农民工拿起了法律武器,将第一承建人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7.9万余元。12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作为第一承建人的某建筑公司和总承包人沈峰、分包人宋军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宋静、韦莉等五原告各项损失计4.7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余2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县一小学教学楼工程,后该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沈峰施工,施工中沈峰又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宋军,原告宋静受被告宋军雇佣,被安排负责操作搅拌机,日工资为18元。2002年12月24日上午7时许,宋静戴手套用手将润滑油往搅拌机的齿轮上抹,由于机器未停止运转,其左手臂被卷入机体,直至左小臂,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左上臂毁损,左肋骨骨折,并行左上臂残端清创截肢术,住院期间宋静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沈峰支付,涉案的搅拌机也为沈峰所有,无防护罩,原告宋静亦无上岗证,也未进行过操作培训。2003年4月15日,原告宋静与被告沈峰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宋静的医疗费由沈峰负担后,沈峰另外一次性赔偿宋静三万元,以后双方各不相扰;上述赔款分期给付,于工地竣工后付清,以上各条双方协商同意,决不反悔。双方并签字认可。协议签订后,沈峰未按协议履行。宋静的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四级。为此,宋静及其受伤致残前的实际被抚养人韦莉等五原告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27.9万余元。庭审中,建筑公司称未有雇佣宋静,且宋静与沈峰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峰则辩称亦未雇佣宋静,且原告宋静操作中也有过错,主张不能由其一人承担责任;宋军则辩称其是替沈峰找人干活的,自己是清包工,工资是由沈峰发给其后其再发给原告宋静等工人的,并主张自己的工资和其他工人一样,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明知沈峰无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工程转包给沈峰施工,而沈峰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宋军,建筑公司及沈峰应与作为雇主的宋军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宋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原告宋静与被告沈峰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沈峰应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但宋静无权处分其残疾前实际抚养的其他四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另四位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221233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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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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