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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后撬箱是盗窃而非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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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5 20:04:3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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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完全同意原文作者观点,进而言之,手提箱保管应是以箱内财物为主,而箱只是载体,否则就有“买椟还珠”之嫌疑。但问题在于本案中占有摩托车并不视为对后备箱有占有权,陈某与该女士之间无代管关系。基于此点分析,就无侵占之可能性。因为该手提箱例中手提箱是被保管物,而该摩托车则不是,由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俗称“见利忘义”;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俗称“见钱眼开”。 本案中,陈某作案时虽持有他人摩托车,但并不是保管关系,也并不代表对该后盖箱内的财产有保管关系。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不是侵占罪。 明眼人都能从开作者的文章中第三部分看出,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文章中对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等进行了超越本案的思考,其实他也正是为了平衡陈某和该女士之间的关系,可见其用心良苦,本人认为只要定盗窃罪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何必非要修改法律以求个案平衡呢。 事实上,本案是取自一道司法考试题目。原题目中并没有“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寻找一些线索”的表述,由此,权威答案定为了“盗窃”(司法部没有公布正式答案)。到底行为人是为了“寻找一些线索”还是出于“贪心”,也是影响本案定罪的重要一方面。 仅以此与上文作者相商榷。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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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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