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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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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26 19:27:49 作者:钱军 陈和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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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商品楼各区分所有人之间产生的与商品楼有关的民事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区分所有权(含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有关的确权纠纷。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这类纠纷应当先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因此确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一类是各区分所有人使用、修缮房屋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如霸占共用楼顶,损害楼房基础危及楼房安全等,这类纠纷则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本案从原告丛氏兄弟的诉讼请求来看,显然属于区分所有权人提出的确定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纠纷,应归类于确权纠纷,其不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丛氏兄弟的起诉。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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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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