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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王再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案

http://www.dffy.com 2006-1-11 20:42:4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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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局限于人身权利或财物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这是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立法理念有着根本的不同,而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加之立法技术的原因,使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带有许多限制条件,从而决定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可能解决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所有民事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民事诉讼的外延和内涵显然远远大于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权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赔偿,我们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认该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如果狭义的理解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再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不仅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还将导致相当部分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得到私权上的救济,这无疑是与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从上述分析来看,第一种观点不存在相关法理的支撑;至于第二种观点提出的本案应经过追缴或退赔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既然本案是完全独立的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就不应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最高院规定第五条对本案不产生任何约束作用,追缴或退赔不过是民事实体审判中应予以考虑的事实问题;第三种观点则与各国立法精神相符,而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也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的意见。
  二、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处理关系
  本案中,受诉法院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对民事部分由另外的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有理论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而且以此作为最主要的诉讼形式,因为这更符合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39页)。首先,知识产权犯罪均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对同一行为判令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事处罚的问题,这种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不同于一般上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处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其次,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在考虑案件审理分工时,对这类案件同质性的考虑要重于程序性的选择。再次,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有利于权利人和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审理进程适时提出刑事自诉或者决定是否将案件作刑事公诉案件移送处理。最后,这类案件起诉时往往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而且证据难以收集,从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要的是通过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来发现和固定侵权证据,而这些措施目前还只能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以单纯的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均是做不到的。
  当然,尽管笔者赞同上述观点,但涉及到我国司法体系和观念的问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待时日。
  三、关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民事赔偿的定案根据,是否合适?
  刑事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公法的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罪、罪行的轻重以及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采取的是严格证明的方法,证据的运用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由国家公诉机关负责提供和证明证据的来源和有效性。而民事赔偿仅仅涉及到个人或者法人的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并不要求绝对性和唯一性,而是往往采取证据优势原则,法官甚至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推理和认定事实;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其次,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理念不同,因而造成在举证责任上有很大分歧,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无罪推定”,即要由公诉机关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却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人在认定上面对着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他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第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仅要求“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实行高低不同的证明标准,以适应两种诉讼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也就是说,某一事实的出现使得可能产生民事和刑事两个诉,这两个诉的审理是否对对方产生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事实无需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也就是说民事案件的审理要受到相应刑事判决的拘束。这样是否合适?
  其实,在现代诉讼法理的发展中,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与刑事诉讼目的完全分开。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私权,主要关注的是保障私权。刑事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主要关注的社会利益。两者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独特的诉讼原则和程序,比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上诉不加刑;民事诉讼中的处分主义、调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现在证明标准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这些都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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