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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QQ案:盗窃还是侵犯通信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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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6 22:21:33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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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网财应属财产范畴。按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网财之所以没能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是因为在学术界还存在网财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的争论。目前这场争论越来越朝向一致的方向:网财虽说虚拟,但应属财产范畴。根据辞海对“财产”的精确定义: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网财的归属之所以会产生争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网财只是保存在各个网络公司服务器中的电子资料,具有网络世界特有的虚拟性;很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点数只在特定游戏中才会有意义,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就这两点,很多法学专家已经撰文提出反驳:虽说网财具有虚拟性,但是比照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网财是符合无形财产的特征,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所以网财具有真正的价值。随着货币的日益电子化,人们在信用卡账号内的财产也不过是银行服务器中一个电子数据,从这个角度来推断,可以更加肯定网财隶属财产范畴的论断是正确的。 三、以侵犯通信自由为手段实施盗窃目的应定盗窃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个人认为,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本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似无不妥。 本案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人民法院自行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个人对此持反对观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 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此,个人认为人民法院从重罪名改为轻罪名是合适的,如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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