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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不等于“亲生”

http://www.dffy.com 2006-1-29 20:17:35 作者:吴广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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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思想观念上,我们要首先解决“婚生”与“亲生”的区别问题。“婚生”不等于“亲生”非“亲生”也不等于非“婚生”。“亲生”只是“婚生”中的一种情况。婚生子女,是否亲生不影响夫妻与该子女亲权关系形成。
  其次,生育行为所包含的意志是无形的,看不风摸不着,但生育意志并非不可捉摸。人们事后只能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来推定---婚内生育子女以该夫妻为精卵来源,或者即使不是以该夫妻为精卵来源,但是,是其共同生育意志行为的结果(客观存在的情况是,其中有一部分子女虽然不是该夫的“亲生”子女,但属于“婚生”子女,如夫同意的借种怀胎)。绝大多数夫妻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其亲子关系事实认识的真理性是一致的,由此形成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能否采用人类的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证据之一,不宜只凭亲子鉴定结论否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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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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