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职工外派工作期间吃饭中摔伤是否应认定工伤

http://www.dffy.com 2006-4-26 19:01:51 作者:王凤华 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职工外派工作期间吃饭中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文登市法院对这起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市某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不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于某系某建筑公司水暖安装工,2004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单位领导安排其到本单位职工周某家修理座便器,于某修好座便器欲离开时,正逢周某夫妻中午下班回家,便邀请留下吃午饭,于某接受了邀请,午饭中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吃完饭起身准备回公司时,被放在凳子旁的工具包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颈椎外伤、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于某申请工伤认定,某行政职能部门认为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于某在外派工作期间因吃饭摔伤,是否应认定工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于某在客观上是受单位指派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从事劳动,但其是在已完成了工作任务后,接受宴请,吃饭后摔伤,非因工作原因和劳动中的环境风险造成的;主观上,于某接受宴请并非为公司利益,而且自身饮酒、注意不当,也是造成意外摔伤的因素之一。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于某是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且没有离开工作场所,具备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职工外派工作期间,由于地理区域和工作性质等相关因素影响,不能以正常上、下班时间认定是否属工作时间,不能以是否在工作岗位认定工作场所,也不能以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判定工作原因,因此,在职工外派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客观分析,不宜简单地排除劳动原因。本案于某系受单位指派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为本单位职工修座便器,其工作目的是为了单位职工利益;于某受伤时,虽已完成了指派的工作任务,但尚未返回单位,属在外派工作期间;其修好座便器已是中午,接受同事邀请在原工作场所吃午饭系人之常情,其在饭后起身准备回单位时,被工具包绊倒摔伤,自身注意不当是造成意外摔伤的因素之一,但也不排除与工作有关及劳动环境风险等原因造成。某行政职能部门在确无证据证明于某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违法、自残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于某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



  查看王凤华 王秀琴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工伤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08-8-1 10:04:59)
·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后能否向致害人追偿 (2008-7-31 9:21:23)
·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认定为工伤 (2008-7-21 17:20:50)
· 工作被电击构成工伤 法院认定触电属无形伤害 (2008-7-9 19:28:44)
· 上班期间斗殴致伤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2008-6-16 19:11:23)
· 上班两月左脚受伤 谁该为农民工买单 (2008-5-27 21:18:02)
· 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2008-5-20 8:42:22)
· 提前下班发生事故 时间合理仍属工伤 (2008-4-29 18:36:17)


上一篇:协议约定“一次性处理结案”后能否反悔? (2006-4-25 19:47:05)
下一篇:怀疑孩子非亲生 拒做签定要抚养 (2006-4-29 21:35:5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