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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安装防护网触电伤亡如何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6-5-14 18:05:45 作者:马占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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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某电子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方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配电室属于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区范围,而某电子公司却擅自凿开其宿舍楼的墙壁,私自建造墙门,允许职工进入正在使用中的配电室的平房顶进行晾晒衣物;

  2、某电子公司随意将其构筑安装防护网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资质和超范围经营的个体户王某进行施工;

  3、某电子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近处架有高压电线路,应该向受害人等施工人员履行积极地告知义务,并且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

  4、某电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发包构筑安装防护网工程,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某电子公司虽不希望和追求受害人于某的损害结果发生,但因其具有上述过错和违法行为,该损害的发生应系其主观心理状态放任的结果所造成的,故对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某电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于某应负有次要责任。

  受害人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理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却因疏忽大意酿成事故,且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故受害人于某应负有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判决某电子公司对该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受害人亲属合理的经济损失的80%为宜,驳回受害人亲属对某市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本案系高压触电伤亡案,电业企业有过错时,就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时,则应承担所谓“无过错责任”,而要结合该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电业公司是否具有免责条件,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电业行业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电业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试想,在发包人和施工者明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存在危险仍然违法施工,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供电行业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仅是对法律的讽刺,同时也是对社会良好道德追求的阻挠,其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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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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