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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营业执照从事小件物品快递服务被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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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6 20:48:51 作者:杨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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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指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此类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为法律所承认,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⑵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具有履行性。⑶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履行效果的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合同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律关系。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的处理办法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
结合本案, 2003年7月1日被告与唐永华签订转让协议后,唐永华以30000元的价格将其经营的上海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办事处(即天天快递)转卖给被告,被告购买后,未重新申请登记,仍持天天快递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2004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将天天快递的发票专用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财产、业务以1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购买后,亦未重新申请登记,仍持天天快递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2005年5月20日原告被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00元。原、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第九条第二款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的规定,而上述规定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不得合意排除强制性规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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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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