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二奶”能否取得钻石项链的所有权 |
|
| http://www.dffy.com 2006-7-30 17:59:04 作者:王浙安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1994年10月,胡勇与张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开了个通讯器材店,从事手机、电话等通讯器材买卖,由于他们经营有方,赚了不少钱。
2000年3月,胡勇在经商业务往来中认识了某通讯公司年轻漂亮的业务员小艳,双方认识后,互相来往频繁,不久形成姘居关系。胡勇在与小艳交往过程中,给她买衣服化妆品等,带她去旅游,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2005年9月17日,是小艳的生日,胡勇为了讨小艳欢心,擅自用夫妻存款2万元给她买了价一条值180000元的钻石项链。几个月后,张花拿存折去银行取钱,发现少了三万多元,便向胡勇追问钱的去向,胡勇见无法隐瞒,如实地交代了用夫妻共有的存款给小艳买项链以及购买物品的事实,张花听后对丈夫的“花心”很是气愤,要求胡勇要回项链,胡勇拒绝。张花决定自己出面要回项链。2005年12月,张华向小艳讨索项链,小艳予以拒绝,张花聘请律师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胡勇没有与妻子协商一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8000元的项链赠与他人,侵犯了共同财产所有人张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小艳在明知胡勇无权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情况下,接受赠与,其所得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小艳返还胡勇赠与给其的项链。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对此的解释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他方有权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胡勇没有征得妻子张花的同意,擅自将价值18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艳,该赠与行为不属于行使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畴,侵犯了共同财产所有人张花的合法权益,而且小艳在接受赠与时,不是出于善意、有偿取得,因而该赠与行为无效,小艳取得该财产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当事人人名系化名)
查看王浙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家事代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