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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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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27 15:14:43 作者:孙仲洪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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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注重时间因素,把握好时间的结合来区分多个行为的结合,进而区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进一步说,当数个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行为人行为偶然竞合,同时发生,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一般则为“直接结合”;如果不是同时发生,而是连续发生的,并在时空上形成关联的进程,则一般为“间接结合”。例如“超市出售‘赤膊刀’致人损害案”②是三方过失行为连续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则应该属于“间接结合”。
第三,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任何一个行为都是足以造成损害的,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都是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如相邻化工企业均向同一河道排污,导致他人养殖因环境污染受损;报社侵犯名誉权,另一报社明知而转载的侵权,这些案件的侵权人,其单独行为都足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所以这些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为“直接结合”。据此,“累积的因果关系”以及“结合的因果关系”③中数个行为人所实施的加害行为单独发生均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但这些行为相结合后造成了更大的损害的,均应该认定为“直接结合”。
第四,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不是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而是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此种情形下,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结合还是消极行为结合,都是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可见,“结合的因果关系”分类中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单独发生都不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而在这些行为结合之后才造成了损害的发生的,属于“间接结合”侵权范围。
综上,当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人侵权行为判断其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时,可以按下列思路来判定:首先,从损害后果的同一性,即是否可分性来加以初步的筛选;其次,按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同时性与否,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人侵权行为加以总体上的把握,行为同时发生的初步判断为“直接结合”,不是同时发生,而是一个关联进程的,初步判断为“直接结合”;最后,以因果关系来综合衡量,最终确定是“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即最后以“是否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还是的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来检验第二步所作出的判断,排除时间要素判断中的不准确部分。但必须注意的是,原因力的判断更复杂,在无法用原因力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时间要素的判断也有其合理性。
①认为“多因一果”就是“间接结合”的侵权模式,参见黄松友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②参见1999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案情为上海某超市出售“赤膊刀”,买主将装刀的提袋给刘某提,王某经过刘某身边时被刀割伤,法院判超市、买主、提刀人刘某分别承担责任。
③因果关系分类参见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193页。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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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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