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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能上牌的摩托车 双倍索赔不支持

http://www.dffy.com 2007-1-4 18:29:37 作者:吴广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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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经营者应当披露商品信息,但是未披露并不意味着经营者的行为都能构成欺诈。因为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时,方构成欺诈,否则仅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比如说,消费者在银行存款后,人民银行调整了存款利息,具体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未及时告知储户,储户起诉银行要双赔赔偿,银行侵害的仅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构成欺诈。

  五、故意购假与欺诈

  经营者明知是假却仍要销售,显然是毫无疑问的欺诈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欺诈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可知,要认定欺诈必须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欺诈方基于欺诈方所为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与欺诈方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即使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消费者在已知假的情况下实施买假的行为,那么消费者买假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他是为买假而来的,就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欺诈。因此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在法理上也就不能支持。显然本案原告属于“知瑕疵买瑕疵”,要求经营者被告吴某退一赔一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发文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对上海高院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不保护知假买假”的观点,是对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审查,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法治社会相违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实质就是将欺诈单纯理解为欺诈行为。当然,消费者“知假买假”、“诱假买假”一般不会主动承认,经营者要获得相关的证据比较困难的。本案中吴某在二审提交了朱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记录,证明朱某在购买是明知该车不能办理本地牌照,方是有力的证据。对职业打假者要求退一赔一的请求,要证明“知假买假”、“诱假买假”是不难取证的。

  六、欺诈与重大误解的联系与区别

  重大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这一点看,欺诈与重大误解有类似之处,其相同点都是民事行为的表意人一方均有错误的认识,且错误认识导致了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但欺诈与重大误解的根本不同在于导致误解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不同。重大误解的误认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买方),不是对方当事人(卖方)的欺诈所致。

  七、经营者如何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可见,告知义务在服务消费领域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特别是在经营有瑕疵的商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否则可能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如何履行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以便于事后举证为原则。对有瑕疵商品的告知,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进行说明,否则一旦产生纠纷难以举证,在诉讼中可能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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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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