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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土烧砖留下水塘惹出大祸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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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2 14:04:42 作者:甲乙 民亦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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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穿城砖瓦厂因烧砖取土留下一个方圆几百平方米的大水塘,四周既无防护设施,又无警示标志,结果,造成三名儿童在水塘内洗澡溺水死亡。为此,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砖瓦厂被判赔10多万元赔偿金,个中教训实在深刻而惨痛。
2006年7月1日下午,泗阳县穿城镇农民蔡晓之子蔡云明(男,出生于1995年7月5日)与同村儿童蔡军(男,出生于1995年2月15日)、李天(男,出生于1995年4月4日)因一起到泗阳县穿城砖瓦厂取土后形成的水塘内洗澡,不幸溺水死亡。第二日上午,三名儿童尸体才被其亲属打捞出水。事发后,通过泗阳县穿城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泗阳县穿城砖瓦厂通过村委会给付三名儿童安葬费共计6000元,每家各2000元。赔偿事项因调解分歧较大,三名亡故儿童法定监护人分别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泗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三名儿童死亡所在的水塘在泗阳县穿城砖瓦厂采土区内,四周无院墙、无防护设施、无警示标志,从砖瓦厂大门有路通达该水塘。
泗阳法院一审后认为,蔡云明等三儿童事发时均已满十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儿童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因其疏于监护、管教,致使三儿童脱离监护,最终发生溺水死亡之不幸,对此,三儿童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泗阳县穿城砖瓦厂因取土形成的水塘四周无院墙、无防护设施、无警示标志,对造成三儿童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儿童死亡的赔偿金各为105520元(5276元/年×20年)、丧葬费为10478.5元(20957元/年÷12月×6月),泗阳县穿城砖瓦厂应赔偿其中的30%,即34799.55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共计39799.55元。扣除穿城砖瓦厂已给付的2000元,应再给付37799.55元。故判决:泗阳县穿城砖瓦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每个死亡儿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7799.55元。
一审宣判后,泗阳县穿城砖瓦厂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发生事故的水塘在我厂区内,并不是处于公共场所中,我厂也没有设立防护、警示等设施的义务,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经批准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取用粘土制砖,其取土后形成的水塘较深,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危险性,上诉人作为该水塘的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而本案事故发生时,该水塘四周无任何防护设施,无警示标志,也无管理人员有效制止死者进入水塘洗澡,并导致三个小孩同时溺水死亡,上诉人因在管理上存在的疏漏,应对三儿童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称水塘在自己的厂区内,其不负有设立防护、警示等设施的义务,无充分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确定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一月中下旬,宿迁中院依据有关法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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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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