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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狗惹出连环车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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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5 21:17:07 作者:海轩 曹凤刚 于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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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细释法理
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二是被告于某卡车是否碰撞原告段某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事故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事故责任分配。
关于紧急避险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构成紧急避险,在避险起因、避险时机、避险动机、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必要等方面都应当同时具备条件。所谓避险必要,是指即使面对紧急的危险,也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不得已”就是除了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的办法外,别无他法。如果还有其他办法保护一种合法利益,就不能采取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的办法。
本案被告于某发现前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后,已采取制动、降速、借道行驶的措施,表明于某早已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完全可以采取更有效更适当的措施,紧急停车或借道时给原告段某留存足够路面行驶,避免给段某造成危险。因此,本案紧急避险不能成立,只属于一般交通事故,被告于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系其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优者负担原则”在事实推定上的适用。优者负担原则也称优者赔偿原则或优者承担原则,它是处理交通事故中产生的一个新原则。该原则主要精神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车辆冲撞在人体上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事故危险的责任。判断优者的原则有:车辆优于行为,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吨位、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者为优。由优者承担较多的责任,即赔偿的责任。优者承担原则的运用,使交通事故的双方,在承担责任的比例方面,明显与以往依据“过失相抵同等责任”不同,即确定承担赔偿金额的比例不同。
这一原则早就为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所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予以初步肯定。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实施,对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本案处理中的特别之处是,优者负担原则本是责任认定上的一个原则,而法官则将其延伸到本案事实推定领域。事实上,优势车辆减速、控制能力等都优于弱势车辆,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在认定事故事实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即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段某系被告于某所驾车辆碰撞后跌倒受伤,但从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陈述综合分析,并结合优者负担原则,至少能够认定被告于某驾车借道时与原告段某距离过近,没有给原告段某留存足够的通行路面,给原告段某造成了危险,导致段某避让中车辆失控跌倒受伤,故应认定被告于某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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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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