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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原因不明引发赔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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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30 18:57:13 作者:陈和 刘春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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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无名火
2005年12月23日凌晨,家住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13号203室的江凤兰,睡梦中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只听到邻居贾庆芳急呼“快起来,着火了!”跑到窗前一看,只见楼底下的火贴着自家的阳台呼呼地往上直窜。惊慌的江凤兰拉起丈夫赶忙逃下楼来。
接到报警的海安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三辆消防车和11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全部被扑灭。随后,海安县消防大队会同海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经勘查,起火场所为五层座北朝南的住宅楼,一楼101室为李朋明废品收购店,南侧为废品收购点堆场,西侧为海安县思之网吧,二楼至五楼为居民住宅。着火的部位位于废品收购点堆场西南部。废品堆场的东侧、南侧为围墙,西侧为思之网吧的简易附房,废品收购店的后院与思之网吧的后院连通。在废品堆场烧损较为严重,呈现锅底状,火灾同时造成简易房烧损,二楼住宅阳台外墙粉刷脱落、玻璃破碎,二、三楼空调外机完全烧毁。
公安人员同时对113号楼住户、废品收购点业主、思之网吧业主及网吧上网人员进行调查,没有发现火种的来源。2005年12月29日,海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结论是“外来遗留火种引燃废品收购店堆场内的塑料、废纸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101室的房主李松林及废品收购店的业主李朋明并不能接收,他们认为,废品在院内堆放,四周有院墙,外来人员无法进入。而该楼房楼下有营业用房,楼上是住家,而凌晨12-4点是没有外人进出,投火者应为当日在该楼内的有关人员,因此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认定。2006年1月24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公堂起纷争
虽经两次火灾原因认定,但李朋明仍未能解开心中的疑团,他坚持认为这起火灾是因网吧上网人员造成的,因此,他仅对楼上住家的损失进行了一定赔偿,而对思之网吧的简易房损失未予赔偿。这下,简易房房主吉云芳可不乐意了,自己存放于简易房中的布料无缘无故被烧毁,损失上万元没有着落。于是,2006年4月26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01室的房主李松林和户口收购店业主李朋明赔偿损失二万元。
李朋明认为,本次火灾系外来火种引发,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系意志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因此本案不属侵权之诉,要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李松林更是觉得冤了,他认为将房屋租给李朋明有合法的手续,双方租房时约定安全责任由李朋明负责,且此次火灾属不明之火,与他无任何关系;另外吉云芳违章搭建简易房,对损失也存在过错,因此也要求驳回原告吉云芳对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吉云芳申请对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2006年10月16日,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是原告吉云芳因火灾形成的物品损失为12764元。
法院的评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吉云芳的财产因火灾受损理应得到赔偿。综观本案,火灾系外来遗留火种引发,而该火种公安机关未能查明来源。因此,对火灾的形成原告吉云芳与被告李朋明均无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造成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根据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该起火灾造成原告吉云芳的损失如由原告吉云芳或被告李朋明一人承担,将有违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现场勘查笔录,本起火灾的始发点位于被告李朋明废品堆场西南部,而后殃及邻近的原告吉云芳的简易房,因此,被告李朋明承担的民事责任可酌情高于原告吉云芳承担的责任。被告李松林租房给被告李朋明经营废品收购无任何过错,且与火灾的形成无任何关联,因此,原告吉云芳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是判决被告李朋明补偿原告吉云芳损失八千七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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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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