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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儿赶母出门 老母怒讨居住权

http://www.dffy.com 2007-3-6 15:31:56 作者:江舟 江水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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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5日,镇江京口法院审结一起罕见的母亲向不孝儿讨还居住权的案件,一审判决母亲对儿子名下的原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现年65岁的蔡某与41岁的包某系母子关系。1993年,包某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乡某村的房屋建成后,蔡某夫妇即随包某共同生活,居住于该房西首南面一间约15平方米房间内。2002年8月,包某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1998年,蔡某丈夫去世。此后,蔡某与包某之间虽发生过矛盾,但经多方协调,蔡某仍居住于该房屋内。2007年1月5日,母子再次发生矛盾,包某便把母亲扫地出门。

  面对儿子的如此不孝行径,蔡某十分伤心,于2007年1月10日来到京口法院,一纸诉状将儿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居住的儿子名下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蔡某诉称,自己与包某系母子关系。1992年,自己与丈夫出资替长子包某建造了房屋。完工后,自己与丈夫仅居住于其中一间约15平方米的房屋内,与包某共同生活。1998年,丈夫去世后,包某曾承诺该房由自己居住至终老。但1999年,包某即要赶自己出门,后经调解平息纠纷。2007年1月5日,包某将自己打成骨折,再次将自己赶出门外,致自己有家不能回。

  包某辩称,首先,母亲要求确定的居住权,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次,母亲所诉房屋系自己出资所建,其产权为自己所有,母亲没有居住权。再次,母亲自己另有房屋,并非无房可住,现双方矛盾激化,不可能住在一起。就母亲赡养问题,在所有子女平均负担情况下,自己可以尽应尽的赡养义务。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自1993年包某房屋建成后即居住于讼争房屋内,已形成长期居住事实,我国法律虽未直接对公民的居住权进行详细规定,但就本案来看,蔡某在该房屋内安定生活的权利应属于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况且,解决父母居住问题也是子女履行赡养父母应尽义务之一。本案中,包某以讼争房屋系其所有为由,拒绝母亲蔡某继续居住使用,既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我国社会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现代和谐社会的精神宗旨。蔡某与包某系母子关系,双方更应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关爱,相互谦让,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母慈子孝,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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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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