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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装保护器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疏于检查赔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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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6 18:26:04 作者:曹士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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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家没有配置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户陆某不幸遭电击身亡。痛定思痛,陆某亲人认为,用户未安装保护器,供电公司即行送电,从而发生事故,供电公司有一定过错,因此起诉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则拿着电力部规章加以抗辩。双方在两级法院唇枪舌战,各不相让。究竟谁是谁非?随着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本案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供电公司被判赔陆某亲人近5万元,约占总损失的三分之一。
2000年,村电工为农户陆某家鸡舍安装了用电设施,但未配置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电改革后,农电网产权由乡村移交供电公司。2004年6月,供电公司与陆某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供电公司以交流低压(单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要求,用电人必须安装合格的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若因不安装保护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承担,供电人也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的安全责任”。另查明,保护器应安装在用户产权范围内。
2006年5月,陆某用水枪冲洗鸡舍时遭电击身亡。处理好善后事宜,陆某亲人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供电公司赔偿陆某亲人部分损失约5万元。供电公司不服,上诉称: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用户未安装保护器,属其自己产权内的事故,应当责任自负。
陆某亲人答辩称: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应根据设施产权及事故过错综合确定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安装保护器后方可送电。因此,上诉人对本起事故也有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能具有高度危险,每户居民家中安装保护器,对避免触电伤亡后果有着重要意义。《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1992)》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D/L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接电”。同时,供电公司在“居民供用电合同”中要求:“用电人必须安装合格的保护器”。在用电人未安装保护器的情况下,供电公司仍然送电,违反合同义务,形成安全隐患。因此,供电公司对陆某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若因不安装保护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承担”,该约定属格式条款,其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供电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免责。上诉人主张,依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的“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原则,其不应承担本案触电事故后果。对此,法院认为,民事基本法律规定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行政规章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可参照适用,但其如与民事基本制度不尽一致,应优先适用民事基本法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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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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