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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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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6 18:40:41 作者:马占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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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某市华岚石材厂从该市一石料厂转租一座矿山,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为28万元;其中矿山南至某县丰家镇合庄村的一条村小路。2003年,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将该矿区发包给了他人开采石料。2004年3月,某市华岚石材厂与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因开采石窝范围产生争议,双方酿成纠纷。2004年4月,某市华岚石材厂将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33万元。而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则辩称:其村委会发包给他人的开采地点属于其村委会所有,是某市华岚石材厂具有侵权行为,该纠纷应属土地权属之争,拒绝某市华岚石材厂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某市华岚石材厂提供了航拍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书证,同时经某市国土资源局勘验认定:该矿山土地权属为某市格家镇于家埠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矿山石材资源被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涉案开采的收益价值为83798.40元。而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则提供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与实地勘查,该宗土地自如社以来一直属于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其开采的矿山未在某市华岚石材厂的矿区,某市华岚石材厂提供了航拍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书证予以佐证,且经某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足以认定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对某市华岚石材厂具有侵害行为。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没有合法依据私自在某市华岚石材厂租赁的矿山开采和发包他人进行开发石料,侵害了某市华岚石材厂的合法权益,该石材厂要求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停止侵害行为,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应判决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某市华岚石材厂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与某市华岚石材厂之间的争议虽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但实际上是某市格家镇于家埠村民委员会与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政府处理之前,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确定,某市华岚石材厂要求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案件评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本案中,某市华岚石材厂与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虽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但实际上是某市格家镇于家埠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且其所在市、县的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双方诉争的土地属于各自所辖的区域,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在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之前,某县丰家镇合庄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确定,某市华岚石材厂要求某县丰家镇合子庄村民委员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本案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某市华岚石材厂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故应裁定驳回某市华岚石材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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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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