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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外出调查受伤由谁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7-3-15 19:07:13 作者:汪庆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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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某法律服务所甲接受公民乙的委托,指派本所法律工作者丙担任乙的诉讼代理人,丙在外出调查取证时遭遇交通事故,与违章驾驶的丁相撞,致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丙无责任,丁负全部责任。

  对法律工作者丙应要求谁赔偿损失,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工作者丙受伤是因为交通肇事人丁违章驾驶所致,且丁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双方之间存在侵权关系,故法律工作者丙的损失应由交通肇事人丁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法律工作者丙为了乙的利益行事,遭受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伤害,受益人乙应当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工作者丙作为营业性职业集团的成员,从事代理业务,与其说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如说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丙在取证过程中受伤,应当视为营业风险,因委托人乙并无过错,故损失应由法律工作者丙自行承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法律工作者丙作为法律服务所甲的雇员,在为完成甲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根据双方间的雇佣关系,可要求法律服务所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笔者的观点:要确定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理清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有交通肇事人丁对法律工作者丙的侵权关系,有法律服务所甲和法律工作者丙的雇佣关系,有委托人乙和法律服务所甲的委托关系。

  1、法律工作者丙可要求交通肇事人丁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本案中,交通肇事人丁有违章驾驶的行为,具有过错,并且侵害了法律工作者丙的人身权利,致法律工作者丙受到损失,双方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交通肇事人丁对法律工作者丙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工作者丙可要求法律服务所甲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员在为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法律工作者丙受雇于法律服务所甲,在完成法律服务所甲的指派工作,外出调查取证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自己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受害人法律工作者丙的故意造成的,对这种损害不能由法律工作者丙自行负担。现作为雇主的法律服务所甲没有免责事由,故法律工作者丙可要求甲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3、法律工作者丙不能直接向委托人乙请求赔偿。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但本案乙的诉讼代理的受托人应为法律服务所甲,而不是法律工作者丙。因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法规定法律工作者承办业务,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法律工作者丙仅是法律服务所甲的雇员,其外出调查取证仅是根据法律服务所甲的指派。也就是说法律工作者丙只与法律服务所甲有雇佣关系,委托人乙仅与法律服务所甲有委托关系,但法律工作者丙与委托人乙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法律工作者丙与委托人乙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法律工作者丙不能直接向委托人乙请求赔偿。只有法律服务所甲对法律工作者丙的损失赔偿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向委托人乙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律工作者丙有两种救助途径,最经济的诉讼途径是由法律工作者丙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交通肇事人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法律工作者丙可直接提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要求法律服务所甲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律服务所甲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可以要求交通肇事人丁赔偿,也可要求委托人乙赔偿,委托人乙在向受托人法律服务所甲承担赔偿责任后,得请求受托人法律服务所甲让与其对交通肇事人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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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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