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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火灾引起的赔偿案须符合前置条件

http://www.dffy.com 2007-3-29 18:29:11 作者:佘君红 周加亮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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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无锡市某科技公司将无锡市某电气公司等四家单位起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因火灾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科技公司诉称,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电气公司的厂房突然发生火灾,受其殃及,本公司堆放在仓库内的布料、锦线索等全部烧毁,损失惨重。公安消防部门在扑灭火情后作了现场勘察,并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根据该火灾原因认定,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委托鉴定后明确)。

  被告电气公司辩称,其已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第三天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火灾原因进行重新认定。目前复议结论尚未作出,所以火灾原因尚未确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法院至公安消防部门核实,被告电气公司的答辩意见属实,目前就火灾原因等正处于重新认定阶段,故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火灾损失核定等最终结论均未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存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均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范围,受害人提起此类诉讼必须以取得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核定火灾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该起火灾的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均未作出,故案件事实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以原告科技公司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

  日前,原告科技公司至法院撤回了起诉,表示在取得相应法律依据后,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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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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