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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号信作证据 讨回广告服务费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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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2 7:55:06 作者:王浙安 言秀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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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在广西南宁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业务。2003年10月,广告公司与柳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楼盘作广告宣传,时间为一年,广告费用按照所售出房屋纯收入的2%收取。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4年10月,双方结算对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广告公司广告服务费22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12万元后,尚欠广告服务费10万元。此后,张旭多次向广告公司追讨欠款,均被房地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2006年8月,广告公司以挂号信形式向房地产公司追讨广告服务费,房地产公司不予理睬。2007年1月6日,广告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广告服务费。
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广告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内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针对房地产公司的辩解,广告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8月所寄的挂号信复印件,以及查询确定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到挂号信的查询回执作为证据,主张欠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房地产公司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回执不能证明其所寄的挂号信的内容即是主张债权为由,否认广告公司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宣传义务,房地产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服务费。经双方结算对帐后,房地产公司没有支付全部广告服务费,构成了违约。广告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广告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房地产公司辩称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又否认已收到的挂号信信函的内容不是广告公司主张债权,对此房地产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房地产公司不提供挂号信,应推定广告公司所发的信函的内容为主张债权。法院遂判决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告公司广告服务费10万元。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利用诉讼时效逃避债务以及证据推定问题。诉讼时效的设置,意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促进正常的民事流转,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不是为了用于限制债权人行使其债权,更不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但是,近年来,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达到逃避债务的情况是有发生。主要表现,当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者敦促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往往置债权人的请求于不顾,拒不留下任何字据。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形。对逃避债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推定对有关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公司虽然承认收到挂号信,但不 承认信函的内容与主张债权有关,又不提供挂号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债权人广告公司发出的信函系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债务的行为,从而认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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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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