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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汽车出租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为何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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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4 14:22:33 作者:蔡荣花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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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
被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5日,常某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定驾驶员聘用合同一份,约定某汽车出租公司聘用常某为驾驶员,期限四年;实行固定车辆驾驶员营运方式,常某使用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苏FF0316富康轿车;常某于签定合同时向某汽车出租公司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四万五千元;常某每月定额缴纳给汽车出租公司3600元。合同签定之后,常某向某汽车出租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45000元,并将其苏FF0316富康轿车用于出租车营运。2004年11月3日,常某将车辆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冒某、丁某以常某、某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冒某的损失85977.67元,丁某的损失91414.26元,均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受害人同时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不能确定,法院未予一并判决支持。2004年11月23日,常某、某汽车出租公司经协商签定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解除双方于2004年3月25日签定的驾驶员聘用合同,苏FF0316富康轿车由公司收回;常某缴纳的45000元风险抵押金由某出租公司用于支付事故中两位伤者的医疗及赔偿费用,在事故结案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双方再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常某在签定协议后将轿车已交还被告。常某于2006年10月19日向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出租汽车公司退还劳动者风险抵押金,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皋劳仲不字[2006]第9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其2004年11月23日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起,至今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常某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出租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45000元。
法院裁判:双方虽然签定的是驾驶员聘用合同,实质具有车辆承包经营性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亦明确用于抵偿原告营运时造成的事故赔偿及财产损坏等损失。因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并未处理终结。因此双方约定的结算风险抵押金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常某要求被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在聘用合同中要求原告交纳45000元风险抵押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但是,本案中被告某公司通过与原告签定聘用合同,将公司所有的苏FF0316富康轿车交由原告从事营运,营运收入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月向公司交纳费用。双方虽然签定的是驾驶员聘用合同,实质具有车辆承包经营性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亦明确用于抵偿原告营运时造成的事故赔偿及财产损坏等损失。目前,按市场惯例,几乎所有的出租司机都得给公司上交数额不等的风险抵押金。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中又约定,对原告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某公司用于支付事故中两位伤者的医疗及赔偿费用,此款在事故结案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双方再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可见,原、被告在驾驶员聘用合同中约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与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缴纳的上岗定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等性质并不相同,同时双方就风险抵押金用于抵偿原告营运期间的违纪违约金、事故赔偿及财产损坏等损失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双方结算风险抵押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原、被告在2004年11月23日签定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于2004年3月25日签定的聘用合同,苏FF0316富康轿车由某公司收回;原告缴纳的45000元风险抵押金由某公司用于支付事故中两位伤者的医疗及赔偿费用,此款在事故结案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双方再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结算。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举证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冒某、丁某二次手术费用的证明,可以认定冒某、丁某的二次手术费用系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失,但与此相关的医疗费及其他赔偿费用尚不确切,保险公司及某出租公司对两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未能确定,因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并未处理终结。因此双方约定的结算风险抵押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要求就不能予以满足,因此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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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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