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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http://www.dffy.com 2007-4-12 18:50:37 作者:唐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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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03年6月1日借给李某一万元,李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某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曾多次找李某要求还钱,李某未还钱。张某于2007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李某辩称,该案从2003年6月1日计算,已过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张某称其多次找李某要钱,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但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对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张某虽多次找李某要钱,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上的中断,应自2003年6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了两年。第二种意见是,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多次找李某要钱,应发生多次诉讼时效上的中断,但张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又不予承认。所以,这段期间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无法认定。那么究竟应从何时确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应该从2007年4月1日起计算。法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就本案而言,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张某于2007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主张权利,本案就应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所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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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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