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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请人装修引发触电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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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19 20:50:39 作者:纪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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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洪县居民曹某夫妻俩,购买宿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泗洪县某小区三号楼三单元506室。2006年8月16日,房屋交付后,曹某夫妇按规定交纳了房屋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当时,506室没有通电,曹某夫妇找到开发商即宿迁某公司要求供电。宿迁某公司在开发泗洪县某小区时,曾与泗洪县供电公司曾签订了临时供用电合同,约定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宿迁某公司在向曹某夫妇转供电力时,没有取得供电人的同意,私自安排电工华某将原先工地上的临时用电接入曹某夫妇购买的506室。
曹某委托泗洪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2006年8月20日下午,某装饰公司安排其员工孙某某为曹某夫妇的506室改造电路线路,孙某某对该室客厅的照明线路改造时,由于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在其将照明线路开关拉下后,至其触电身亡。故死者孙某某的亲属将曹某夫妇、宿迁某房地产公司及泗洪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孙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证而从事电工作业,且在操作时违反电工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其本身有一定过错,但在施工时孙某某把照明线路的开关断掉,其本身也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宿迁某公司在交付房屋给曹某夫妇时应当保证水电畅通,但在曹某夫妇要求供电,被告宿迁某公司没有经过供电部门同意,擅自把只能用于建房的临时用电转供给被告曹某夫妇,是导致孙某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宿迁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过错程度较大。被告曹某夫妇购买的房屋中的电是被告宿迁某公司安排人将临时用电接入的,而且把装修包工包料承包给装饰公司,死者孙某某又是受某装饰公司的安排进入房屋进行线路改造,故被告曹某夫妇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在赔偿责任分担上,以死者孙某某承担30%,被告宿迁某公司承担70%为宜。并对死者亲属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也给予了适当的考虑。被告宿迁某公司赔偿孙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1447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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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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