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河边洗脚落水 同伴学生是否担责

http://www.dffy.com 2007-5-9 8:14:33 作者:许松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胡某(1998年5月生)、周某(1998年3月生)、张某(1997年9月生)系某小学同一班级学生。2007年4月2日下午,胡某与周某、张某结伴上学,途经村头河口时,经周某提议,三人到河边洗脚,在洗脚过程中,胡某不慎掉入水中,胡某落水后,由于周某、张某没有及时呼救,以致胡某因落水时间过长,经枪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父母为经济补偿问题与周某、张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胡某的死亡应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产生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死亡属意外事故,周某、张某对该意外事故的发生既无过错,也不是胡某死亡的加害人,故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亦不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死亡虽属于意外事故,周某、张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均无过错,但根据本案胡某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其他相关实际情况,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周某、张某应当对胡某的死亡分担部分民事责任,对所分担的民事责任由周某、张某的父母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大家知道,侵权责任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四种。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本案中,胡某死亡虽属于意外事故,三儿童对其死亡事故的发生也均无过错,但胡某的死亡与周某提议到河边洗脚及胡某落水后周某、张某没有及时的呼救有密切的联系,周某、张某的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胡某的死亡给其父母及亲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本案而言,不由当事人各方分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从社会道义和良心公正的角度出发,适用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周某、张某对胡某的死亡分担部分民事责任,因周某、张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所分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周某、张某的父母承担。当然,对于民事责任究竟如何分担,还应根据本案胡某死亡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查看许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公平责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浅析公平责任的适用 (2008-4-15 19:40:06)
· 借用汽车发生火灾 公平责任各半承担 (2007-11-14 20:15:19)
· 儿童台阶上洗脚落入河中 同伴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2007-9-18 12:22:31)
· 茶场打工捅出马蜂窝 (2007-7-9 18:34:35)
· 公平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2007-1-24 19:12:56)
· 蓝球比赛受伤 伤者状告犯规者 (2006-12-4 20:57:34)
· 猪入茅池人救猪 人猪共亡责谁担 (2006-9-8 9:28:13)
· 从一起案例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必要性 (2005-12-25 21:24:11)


上一篇:劳保局对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否执行 (2007-5-9 8:13:13)
下一篇:本案工伤认定该撤销吗? (2007-5-15 16:24:0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