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客户透支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
|
| http://www.dffy.com 2007-5-18 15:05:22 作者:陈祥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按照贷记卡上的数额取款,却被银行以透支之名告上法庭。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对该起存贷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18日,正在广东珠海出差的顾一新发现农行贷记卡上仅有448.13元存款,即委托其西安的朋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雁塔路分理处(下称西安农行)为其在该卡上存款。西安农行当日便在卡上划入了3万元,顾一新于当日在珠海农行先后分二次领取了现金3万元,银行收取了200元手续费。2007年2月,顾一新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张家港农行的民事诉状,认为其所有的该贷记卡透支本金9751.75元,要求其归还上述欠款并偿付利息2803.64元。
庭审中,张家港农业银行称:2005年7月18日,顾一新的朋友在西安农行仅存入2万元,因该行工作人员失误,误划入该卡3万元,西安农行的工作人员记账时已予以更正。张家港农行当庭提供了盖具西安农行业务章金额为2万元的《存款凭条》一份,注明“金额错误”“重新记账”等字样,但该《存款凭条》系西安农行内部单据,未有存款人签字认可。
法院责令张家港农行限期提供2005年7月18日当天西安农行存款业务的录像资料以及之后的报案证据或其他凭证,但农行未能提供。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贷记卡在2005年7月18日有存款30448.13元,故顾一新当日取走30000元,并支付200元手续费,法律形式上并未构成透支行为。张家港农行称顾一新透支是因西安农行受理该贷记卡存款业务时多划入1万元所致,但该事实未经法律程序先行证实,张家港农行提供的西安农行的《存款凭条》系银行内部单方记录,不足以证实该事实,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要求顾一新返还透支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查看陈祥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金融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徐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