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兴化市人民法院(2006)兴刑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二终字第94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广进。
被告人(上诉人)高传国,又名高斌,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8年7月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于2006年3月9日因本罪被捕。
辩护人黄海健,江苏泰州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顺健,江苏泰州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观成(诚),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3年6月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4月15日释放。于2006年3月9日因本罪被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宇宏,审判员:周淦、花丽。
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卢爱华,代理审判员:陈 勇、吕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9日。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2月5日上午8时许, 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以送礼为名进入被害人张吕义的家中,随后两被告人对张吕义的妻子顾爱萍实施捆绑,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分别从张吕义家中劫得人民币10000元和1300元。之后两名被告人将张吕义的儿子张昊从家中绑架至东台市廉贻镇小戴村,藏匿于水泥挂浆船上,进而向张吕义索要赎金100万元。2006年2月6日下午,被害人张昊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传国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及适用刑罚为宜,2、被告人高传国在该案中应当是从犯,3、被告人高传国申请对其重新精神病鉴定,4、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杀害或伤害人质的故意,主观恶性一般,5、被告人绑架人质索要赎金并未得逞。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至张吕义家,先由高传国以拜年送礼为名骗张吕义的妻子顾爱萍开门,赵观成尾随其后进入室内,后两人对顾爱萍用胶带纸封嘴、眼,用衣服捆绑,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从张吕义家中劫得人民币11300元,后两名被告人将张吕义的儿子张昊从家中绑架至东台市廉贻镇小戴村,藏匿于水泥挂浆船上,进而向张吕义索要赎金100万元。2006年2月6日下午,被害人张昊被公安机关解救。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的供述,被害人张昊、顾爱萍、张吕义的陈述,证人张倩、张春珍、丁庆美、章华、吴粉兰、韩吉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京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及释放证明书等。
3. 一审判案理由
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传国犯罪前事先计议,并实施了绑架、抢劫,系具体实行犯,且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2条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3条意见,案发后相关部门对被告人高传国依法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认为高传国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高传国提出重新鉴定,因无法定事由,故对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人赵观成、高传国虽无杀害他人的故意,索要赎金未得逞,但将被害人绑架至异地,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较深,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4、5条意见,不予采纳。
4. 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观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高传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传国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传国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偏重。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以来,上诉人高传国、原审被告人赵观成多次计议绑架兴化市张郭镇凯华集团总经理张吕义的儿子张昊以勒索钱财,并预先窃取了一条水泥挂桨船,租用了一辆摩托车,购置了胶带纸、头盔、仿真手枪、礼品酒盒等作案工具。2006年2月5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高传国、原审被告人赵观成至张吕义家,先由高传国以拜年送礼为名骗得被害人张吕义的妻子顾爱萍开门,赵观成尾随其后进入室内,后两人采取暴力行为用胶带纸封顾爱萍的嘴、眼,并用衣服将其捆绑。原审被告人赵观成在暴力控制被害人顾爱萍过程中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张吕义、顾爱萍家中的钱财,并当场从被害人张吕义、顾爱萍家中劫得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高传国在绑架被害人张昊过程中,临时起意非法占有张吕义、顾爱萍家中的钱财,当场劫得被害人张吕义、顾爱萍家中人民币1300元。上述款项分别被原审被告人赵观成、上诉人高传国独自占有。后上诉人高传国、原审被告人赵观成将被害人张昊从家中绑架至东台市廉贻镇小戴村,藏匿于水泥挂浆船上,进而向被害人张吕义索要赎金100万元。被害人张吕义随即报案。2006年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张昊解救,同时抓获上诉人高传国,同日原审被告人赵观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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