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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有潜在的可能危险,能否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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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24 14:04:32 作者:陈文军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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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购买号称“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革命”的激光治疗仪一台,价款1680元,委托卖方寄给外省的亲戚。次日卫生部行文以产品可能存在副作用等禁止医院临床应用。张某闻讯后要求卖方停止邮寄并退货,双方协调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卖方退款。卖方答辩称其有销售资质,讼争产品有专利号并经某省药监局批准上市,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标准,不属于卫生部清理整顿的对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就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向国家药监局咨询,其答复称:涉案产品在医院禁止使用,则产品可能由于没有销售市场、疗法的禁止而造成自然淘汰,但销售产品的行为并未因此而违法。
[评析]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医疗产品在市场合法销售,消费者随后得知卫生部禁止该产品在医院临床应用,且疗效不确切并可能有副作用,此时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货?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该产品已通过基础研究,经药监局批准上市,销售合法,只是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明确,卫生部为慎重起见,禁止在医院临床应用。产品不属于消法定义的“严重缺陷”,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国家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约束相对应的管理相对人,卫生部的规定可能使产品失去销售市场而自然淘汰,但销售产品的行为并未因此而违法。现也无强制性规定调整规范退货行为,商家不允许退货不违法。故原告要求退货,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为: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张某购买产品的本意是为亲戚送一份健康礼品,若张某购买时知道卫生部将下通知禁止该产品在医院临床应用,那么张某就不会购买,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卫生部门对该产品的排斥态度。在张某要求退货后,卖方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结论消除张某合理怀疑。若将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寄给亲戚,则张某购买产品的初衷完全不能实现;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商家往往对新产品可能的副作用故意不告知,消费者仅凭经营者的正面宣传,无法对商品作出全面评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江苏省实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提出的合理的退货要求。当前,在南京各大商场,对衣服、鞋帽等时尚性、季节性较强的商品都已确立了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的商业惯例。张某委托卖方邮寄,卖方未实际付邮,不影响产品的二次销售,况且产品亦非时尚类商品,不允许消费者退货实有失公平;再次,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正逐渐确立,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司法应促进这种进程。该产品虽不属于消法定义的“严重缺陷”,但卫生部的通知内容构成张某要求退货的合理要求,商家应该满足这种要求,这符合产品召回制度。故应支持原告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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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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