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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撕打导致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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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9 15:44:40 作者:于青 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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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一起不服工伤确认案件作出判决,维持被告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郝某属因工负伤。
2005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某铸造厂原职工赵某到厂内索要工资,该铸造厂的合伙人宋某让赵某帮忙干活。赵某到车间后,见工人郝某等做的模具里掉进了沙子,就吩咐郝某将沙子弄干净并指挥其工作,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尔赵某去揪郝某的脖子和衣服,两人相互撕打,后赵某持模具将郝某的左眼打伤,致其左眼球结构损伤,并因伤失明。经法医鉴定,郝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0月26日,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郝某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郝某所受伤为因工负伤。铸造厂则认为郝某所受伤害系与赵某斗殴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在场工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文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场工人及加害人赵某的询问笔录均证实郝某因为工作的原因遭致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郝某所受伤为因工负伤,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铸造厂所提供证实双方在撕打中争夺铁锨事实的询问笔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不足以证明郝某是因为斗殴受到暴力伤害,且铸造厂亦未提供郝某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不应认定工伤的证据,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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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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