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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关系当作雇用 有理也打不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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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3 19:38:20 作者:颜永刚 王维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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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某将与定作人之间的承揽关系误作雇佣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对其行使释明权后,吴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6月11日,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系海安某服装店业主。2006年7月初,刘某准备对其经营店面进行装修,其中有部分木工活儿需要木工参加施工。为此,刘某与高某取得联系,并将木工任务交由其组织人员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刘某与高某还约定,报酬每个日工按50元计算,另加每人每天一包香烟和免费中饭。后高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高本人也一起参加施工。为了赶上进度,同年7月5日,高某通知经常与自己一同做木工活的柳某,并由柳某召集吴某及另一名木工一起参与施工,所有人员同工同酬。同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当吴某站到于某店里的双人梯上准备做工时,双人梯中间的拉线突然断裂,致吴某从双人梯上跌下受伤。经海安县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诊断为腰1压缩性骨折,结论为腰椎功能明显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发生事故后受伤后不久,高某等人即完成了被告店面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施工任务,刘某与高某对帐后,向高某支付了58个工日(每个日工50元)的报酬,高某通过柳某将报酬交给了原告。因吴某受伤后未能得到赔偿,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经法院审查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案件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为此法院依照证据规定向其行使释明权后,原告表示不予变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对其店面进行装修,与高某约定将店面装修中的木工施工任务交由其组织人员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并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方式,被告与装璜施工人员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据此,原告吴某主张要求被告刘某作为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系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主张、辨论,以保证诉讼公正,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或强调了法官的释明权。我国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也建立了释明权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官释明权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现阶段不少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是文盲、半文盲,或缺乏诉讼经验,也没有经济实力聘请律师,他们往往不能充分地阐述自己的主张,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请求,因此使自己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上。在此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启发、提醒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张、提示提供补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把不适当的主张、请求予以排除、更正,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本案中,刘某与高某之间系以木工装修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从事的系木工装修承揽工作,其与刘某并未形成以支配和依附关系为主要特征的雇佣关系,吴某在诉讼中对自己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错误的认识,将导致自己败诉,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对吴某进行了提醒,但吴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法院遂判决吴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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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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