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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报废车辆能够买卖

http://www.dffy.com 2007-6-13 19:43:45 作者:甲乙 民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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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即将报废的机动车辆可以买卖,撤销一审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纪丰要求确认购车协议无效、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居民王兵,将自己刚购买不久的旧桑塔纳轿车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同市宿豫区居民纪丰,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王兵向纪丰提供了该桑塔纳轿车的登记证、行驶证。后纪丰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得知该车的强制报废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加上未提供车辆保险单。纪丰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多次交涉未果,因而纪丰把王兵告到宿豫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返还全部购车款。

  宿豫法院一审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买卖证件手续不齐备或者在一年时间内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纪丰与被告王兵之间买卖的旧机动车证件手续不齐备,且在一年内即将强制报废,纪丰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据此,2007年1月,宿豫法院一审判决,纪丰与王兵签订的买卖桑塔纳轿车的购车协议书无效;纪丰返还王兵桑塔纳轿车一辆,王兵返还纪丰购车款26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兵不服,向宿迁中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对车辆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才与上诉人签订购车协议的,且已使用了近半年,因此,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以该车在一年内即将报废为由认定双方购车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一年内即将报废的旧机动车禁止买卖。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的购车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纪丰以2006年12月2日江苏某晚报报道的即将报废机动车不能买卖案例为证,同时举证所购车辆无保险单违反规章,答辩一审判决正确。

  宿迁中院二审查明,国内贸易部1998年《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并同时废止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据此,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转让给被上诉人的桑塔纳轿车虽然将在一年内强制报废,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该类旧机动车禁止买卖的规定。因此,一审以此为由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提供车辆保险单,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属无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规定证件不齐的旧机动车禁止买卖,应是指机动车原始的法定证明、凭证,而车辆保险单完全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取得,因此,未提供车辆保险单不能作为确认购车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江苏某晚报刊登的案例系律师对个案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普适性,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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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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