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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十瓶啤酒赌二千元钱能否向法院主张

http://www.dffy.com 2007-6-17 20:45:44 作者:许松 苏永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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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陈某、李某三人同系泗洪县某养殖公司职工。2007年5月18日晚,王某请陈某、李某同到饭店饮酒。席间,陈某说:“我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李某乘兴说:“你要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我明天给你2000元钱”。陈某听后,随即叫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喝完。次日,陈某向李某索要喝酒打赌应得的2000元钱,李某以昨晚打赌系开玩笑为由拒付。2007年5月2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喝酒打赌款2000元。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李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打赌约定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李某的约定虽是出于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愿,但所约定的给付2000元钱具有赌金的性质,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涉及的是对民间打赌行为如何界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其争议较大,往往很难形成统一意见。笔者认为,对该案的处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陈某的起诉并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其理由:

  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是,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否则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喝酒打赌行为,纯属陈某、李某两人在与王某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非是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即陈某没有主张2000元的权利,李某也没有给付陈某2000元的义务,故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因而,陈某无通过诉讼主张追偿之权利,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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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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