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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猪千里运高原 分文没赚赔八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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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8 14:06:14 作者:甲乙 民亦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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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人要有智慧的头脑,能够预测交易风险,不做赔本的买卖。否则,糊里糊涂,见生意就拦,不赔大本才怪。发生在江苏省沭阳县一件千里运送苗猪的官司,就印证了这个道理。
运 猪
2006年8月,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农民张奎,男,36岁,在“中国畜牧网”上发布信息称有良种苗猪及种猪销售,并称有自备苗猪专用车辆,承诺在运输途中发生猪生病或死亡都由其承担责任。2006年11月17日,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居民刘清,看到此信息后来到沭阳,从张奎处购得苗猪313头,支付苗猪价款111823元。同日,刘清与沭阳县华冲镇运输专业户陈兵,男,37岁,订立运输合同,由陈兵用自备的运输车将刘清购买的苗猪313头运往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由刘清支付运费29000元,并约定“……在运输途中,苗猪发生伤亡病死与陈兵无关”。当晚,陈兵另请一副驾驶员刘某同车,把313头苗猪装好车运往西藏堆龙德庆县,刘清随车押运。
烧 猪
2006年11月20日,当运输苗猪的车辆到达青海省格尔木市峰火山附近时,陈兵和副驾驶员出现高原反映,加上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运输。为了减少损失,11月23日,陈兵另雇用车辆及人员至故障车辆停放处,向随车押运的刘清要求驳载转运,遭刘清拒绝。11月26日,因车上苗猪巳全部死亡,运输车返回青海省格尔木市,按规定应作无公害化处理。11月27日,在有关部门帮助下,陈兵、刘清共同作主对313头苗猪进行了集中焚烧,由刘清支付相关费用2399.73元。
赔 猪
苗猪焚烧后,就赔偿问题陈兵与刘清于次日经反复协商,最后签订了“赔偿苗猪的共同协议”,由副驾驶刘某签名见证。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运输时间过长,苗猪发生应急性反应死亡,陈兵自愿赔偿死亡苗猪的60%即173头,并负责重新购买将该173头猪运至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在赔偿协议签订后,陈兵给付刘清赔偿款6000元。余协议内容陈兵回到沭阳后,没有按该协议履行义务,刘清即以陈兵、张奎为被告,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全部购苗猪损失款。
沭阳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原告刘清与被告陈兵签订苗猪运输合同后,被告陈兵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被告陈兵的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延长了苗猪的运输时间,致苗猪发生应急性反应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陈兵在驾驶人员出现高原反应、车辆发生故障后曾适时雇用车辆和人员要求驳载转运而遭原告拒绝,原告作为随车押运的货主和收货人自身是有过错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和被告陈兵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对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参照其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奎在网上发布信息,并与原告一起完成买卖苗猪交易,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陈兵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原告依据运输合同要求被告张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7年2月,沭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兵赔偿原告购苗猪款和运费合计140823元的60%,减去已赔偿的6000元,计78493.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兵不服,以赔偿协议是在受胁迫下签订的,应为无效,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中旬,宿迁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上诉人主张签订赔偿协议是受胁迫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一辆车装313头苗猪,从平原到高原,千多公里以外运送,存在风险,作为运输专业户陈兵应该是能预见到的。但为了苦2万多元运输费,他放任了这种风险发生。结果,人、车辛苦了多天,不但分文没赚,还赔进去了8万多元,其教训值得牢牢记取。作为原告刘清,也应该能预测到这个风险,在出售苗猪人有承诺包运输前提下,不应该放弃这个自已不承担风险的附加承诺,再去单独和别人签运输合同。当运输途中,出现猪死亡、被告陈兵主动雇车要求驳载时,不应该予以拒绝。结果,也赔进去了6万多元,教训同样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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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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