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公司吊销并不意味着股东责任终结

http://www.dffy.com 2007-6-20 18:06:38 作者:周进 钱军 袁慧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关于履职雇员应否直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认为,不论雇员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其对外造成的民事责任只能由雇主直接承担,雇员不对外直接承担责任。即便雇员存在过错,雇主也只能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另行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改变了这一传统观点。该《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这条规定,雇员履职中因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其应当直接走到前台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在拖拉机后临时安装简易挂车作业中,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对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料,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充分。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周进 钱军 袁慧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公司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8-5-20 17:06: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5-18 17:14:46)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4-28 19:12:22)
· 公司有哪些社会责任 (2007-12-30 20:37:23)
· 浅析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 (2007-12-7 18:49:05)
· 公司章程能否对监事转让股份予以限制 (2007-9-18 21:27:11)
· 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07-9-18 21:26:20)
· 虚假出资成立公司适用人格否定还是设立瑕疵 (2007-7-2 18:20:47)


上一篇:苗猪千里运高原 分文没赚赔八万 (2007-6-18 14:06:14)
下一篇:公司偷税罚金十万 可否向董事长追偿 (2007-6-20 18:26:0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