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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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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1 18:21:04 作者:李克才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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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为加快城镇化进程,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于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小城镇,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从国家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的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他们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的。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正是体现了这一政策精神。
根据立法目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从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看,江苏在全国来说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在江苏省内来说,地处苏南的苏州、无锡、常州以及省会南京地区,经济则更为发达。原告迁入的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备,该镇不应理解为第二款中的“小城镇”,应属于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且原告夫妇均有固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如果允许其继续保留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则有悖社会公平。据此,本案原告不应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收回原告的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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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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