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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锚线“杀人” 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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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2 18:17:42 作者:承钧 邹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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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锚线为何会带电?
2006年7月23日上午11时许,泗洪县某农场职工老苏发现自家螃蟹塘东侧的水沟里,仰面躺着一具男尸,即拨打“110”报警。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死者系触及带电的地锚线身亡。死者是农场职工柳重义的儿子大为,大为现年18岁,是县职中高二在校生。当日上午9时许,大为光着上身,穿着拖鞋,沿螃蟹塘边的排水沟叉鱼。当他准备拿水沟边的鱼叉时,左手拉到旁边电线杆上带电的地锚线(拉角线),从而酿成惨祸。
地锚线为什么会带电?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组成了由安监、公安、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查清了引发惨祸的原因。原来农场养殖户原使用的电线老化,经与乡供电所协商,由养殖户分两组自筹资金购买电线架设。其中一组九个养殖户由一名农电工帮助紧线并送电。该农电工在施工时发现一根电线因年久失修破损,不但没有更新,在电线转向时也没有安装十字转向横担。在未安装绝缘瓷瓶的情况下,将电线缠绕在电线杆上地锚线的固定位置一起。因电线与横担摩擦漏电,致使地锚线上也带了电。
调查组认为,某供电公司因对该线路疏于安全监管,明知用电环境不符合要求,安装违规,未验收就送电使用,致使事故发生。该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党政纪责任,并对死者亲属给予经济补偿。而九名养殖户曾发现过地锚线漏电,但没有及时汇报,未对电线进行整改,作为该段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大为的父母向造成儿子无辜死亡的责任单位索要经济赔偿,但供电公司对调查组的责任认定意见并不认同,因此也不愿意赔偿。最后由乡政府出面向供电公司“借”了30000元人民币给死者家属,用作死者的丧葬费用等支出。
供电公司应承责
活生生的儿子刚刚成年,就在转瞬之间没有了,柳重义夫妇伤心欲绝。然而有关单位却不愿为儿子的死承担责任,更加重了柳氏夫妇心头的伤痛。2006年9月15日,柳重义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供电公司和孙某等九个养殖户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46380元,丧葬费104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大为因触及到被告孙某等九养殖户所有的电线杆上的地锚线,被电击身亡。地锚线为什么会带电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本因素。该段线路老化,被告某供电公司下属供电所指派电工为其重新安装线路时,未按电力技术安装规定予以安装,使地锚线与输电线路接触,是造成事故隐患的主要原因,被告某供电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孙某等九名电力设施产权人,事发前已发现地锚线有带电现象,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未申请电力部门维修,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死者大为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应以30000元为宜外,其它均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重义各项损失费用170800.95元;被告孙某等九名养殖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重义各项损失费用86057.54元;被告某供电公司与孙某等养殖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及孙某等九名被告均表示服判。但被告某供电公司不服,表示将上诉。
供电公司必须承责
某供电公司向宿迁中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对证据采信不当。赔偿责任应由孙某等九养殖户共同承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大为的死亡,是由于某供电公司下属供电所指派电工安装线路不合格使地锚线带电所致。对此,有县政府“7.23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公安部门物证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某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足以认定。原审判决对于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的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6月2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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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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