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虚假出资成立公司适用人格否定还是设立瑕疵

http://www.dffy.com 2007-7-2 18:20:47 作者:王冯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甲、乙、丙三人伪造了虚假验资报告经工商核准注册成立了某建筑公司,三人均没有实际出资,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丁50万元,丁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和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业经工商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求规避债务,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适用《公司法》第20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判决甲、乙、丙三人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三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违反《公司法》第23条关于公司成立要件的规定,虽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但建筑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情况下,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甲、乙、丙视为合伙,建筑公司视为合伙组织,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意见适用的是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第二种意见适用的是公司设立瑕疵制度,它们两种迥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公司因为某些瑕疵被判令设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使设立者或“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时,就与公司法人格否定中的直索股东责任有了相似之处,从而容易导致二者的界限模糊。因此,必须明确二者的区别。公司设立瑕疵制度针对的是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种情形,主要包括设立人缺乏意思能力或真实意思、设立人的人数不合要求、缴纳资本存在不实、提交虚假文件、提交的文件缺乏必要项目、公司目的违法、公司的设立有欺诈行为、公司的设立违背了必要的程序性要求等等;而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针对的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由于存在人格混同、空壳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未尽清算义务等情形,如果给予其有限责任的保护则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而在个案中否定其人格。

  二、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伪造了虚假验资证明成立了建筑公司,由于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建筑公司类似于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对丁的债务,应当判决合伙体即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制度规定在第199、200条,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只规定行政责任,不规定民事责任。2、仅赋予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权力,而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程序。这也导致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判决股东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只能依据《公司法》第23条作逆向推理,23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则可作如下推理:如果某些条件不具备,则推定公司不成立。因此,建议在再次修订《公司法》时应当完善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内容。



  查看王冯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公司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8-5-20 17:06: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5-18 17:14:46)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4-28 19:12:22)
· 公司有哪些社会责任 (2007-12-30 20:37:23)
· 浅析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 (2007-12-7 18:49:05)
· 公司章程能否对监事转让股份予以限制 (2007-9-18 21:27:11)
· 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07-9-18 21:26:20)
· 公司偷税罚金十万 可否向董事长追偿 (2007-6-20 18:26:09)


上一篇:地锚线“杀人” 谁之过? (2007-7-2 18:17:42)
下一篇:绑架他人后直接勒索财物如何定性 (2007-7-5 6:35:0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