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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恋情未成眷属 索要借款十七万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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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10 17:30:11 作者:方华 黄靓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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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稀罕的因男女双方感情恶化,结婚不成,男方父母索要17.5万元借款的纠纷。
2004年,赵小红和张强因朝夕相处、日久生情,发生了办公室恋情。2005年5月30日,张强和赵小红接触一段时间后,情投意合,打算筹办婚事。他们两人遂向张强的父母借结婚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随后,张强的父母与赵小红签订了令人瞠目的协议书,载明如下内容:(一)借款协议由张强、赵小红当面签字后生效、付款,赵小红的父母及张强的祖父、姑姑作为见证人(四)对2005年初已付张强的现金七万五千元整,同时包括在本协议内,如今后张强、赵小红生活安定,无意外变故,张强父母可放弃七万五千元的借款。(五)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张强、赵小红及赵小红的父母均负有同等责任。赵小红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十一)不论什么原因结婚不成,赵小红同意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张强的父母在“债权人”后签字,赵小红在“债务人”后签字,赵小红的父母及张强的亲属在“见证人”后签名。
此后,张强和赵小红感情急转直下,无法逆转。2006年12月18日赵小红正式向张强提出分手。2007年4月,张强的父母愤然起诉,要求赵小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7.5万元,赵小红的父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张强的父母表示将诉讼请求的人民币17.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放弃要求赵小红偿还2005年初借的7.5万元。
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结婚不成”成就,故赵小红应按协议约定向张强的父母归还借款。“协议书”中明确“如不履行本协议,赵小红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故赵小红的父母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强父母人民币10万元,赵小红的父母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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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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