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办公室恋情未成眷属 索要借款十七万五

http://www.dffy.com 2007-7-10 17:30:11 作者:方华 黄靓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7年7月10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稀罕的因男女双方感情恶化,结婚不成,男方父母索要17.5万元借款的纠纷。

  2004年,赵小红和张强因朝夕相处、日久生情,发生了办公室恋情。2005年5月30日,张强和赵小红接触一段时间后,情投意合,打算筹办婚事。他们两人遂向张强的父母借结婚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随后,张强的父母与赵小红签订了令人瞠目的协议书,载明如下内容:(一)借款协议由张强、赵小红当面签字后生效、付款,赵小红的父母及张强的祖父、姑姑作为见证人(四)对2005年初已付张强的现金七万五千元整,同时包括在本协议内,如今后张强、赵小红生活安定,无意外变故,张强父母可放弃七万五千元的借款。(五)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张强、赵小红及赵小红的父母均负有同等责任。赵小红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十一)不论什么原因结婚不成,赵小红同意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张强的父母在“债权人”后签字,赵小红在“债务人”后签字,赵小红的父母及张强的亲属在“见证人”后签名。

  此后,张强和赵小红感情急转直下,无法逆转。2006年12月18日赵小红正式向张强提出分手。2007年4月,张强的父母愤然起诉,要求赵小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7.5万元,赵小红的父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张强的父母表示将诉讼请求的人民币17.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放弃要求赵小红偿还2005年初借的7.5万元。

  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结婚不成”成就,故赵小红应按协议约定向张强的父母归还借款。“协议书”中明确“如不履行本协议,赵小红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故赵小红的父母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强父母人民币10万元,赵小红的父母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查看方华 黄靓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协议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三亚旅游祸从天降 (2008-4-8 19:30:19)
· 医疗死亡后达成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2008-3-10 18:35:05)
· 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反悔败诉 (2008-1-14 8:04:35)
·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前私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2007-10-12 19:34:19)
· 人身损害赔偿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推翻 (2007-2-27 18:42:15)
· 赔偿协议欲反悔 法院判决不可以 (2007-1-17 20:58:33)
· 协议约定“一次性处理结案”后能否反悔? (2006-4-25 19:47:05)


上一篇:合伙创办私立学校为何不能合心 (2007-7-10 11:33:12)
下一篇:私营业主被任命集体企业领导能否构成贪污主体 (2007-7-11 20:38:0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