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1987年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已近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案例。值此江苏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开展二十周年纪念活动之际,省高级法院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十件,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在探索中起步、在艰难中跋涉、在规范中发展、在拓展中壮大的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全国首例被撤销的“公安行政案”
[案情]1987年1月24日上午,朱家成、朱功宝父子因亲属朱秀成为奖金问题与公司党支部书记陈某发生口角被打一事去找陈某评理。上午11时20分许,朱家成在公司业务股门前找到陈某,质问其为何打人,两人发生争吵。陈某态度粗暴,把朱家成打得嘴角流血,朱功宝见状上前拉陈某衣袖要陈某去讲理,被路过此地的一县公安局干部揪住捺在办公桌上。后朱家成的弟弟、女婿、儿子等7人闻讯赶来,与陈某发生争执,要拖陈某去评理。陈某恐事情闹大,躲进批发部仓库,并叫职工将门反锁。朱家数人便在仓库外叫骂。11时50分左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派员赶到现场处理。县公安局认定朱家父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朱家父子不服,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县公安局对朱家成、朱功宝的处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处罚不当,当庭宣判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县公安局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公安局申诉后,又被省法院驳回申诉。
[评析]此案是全国第一起公安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体制上的制约和限制,法院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工作在初始阶段受到很多外界干扰,怕收案、不敢判的现象在当时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比较艰难的司法环境下,涟水县法院不仅受理了朱家父子的起诉,而且最终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不仅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我省“土地行政诉讼”第一案
[案情]范本连于1986年9月申请建私房。同年11月,海门县三厂镇建筑站以兴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为由,经批准征用了某乡厂东组5.88亩耕地,并履行了全部征地手续,取得了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1987年1月13日,三厂镇人民政府为范本连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同意范本连在新征用的土地上建造了楼房一幢。1988年12月1日,南通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门三厂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范本连在国有土地上建住房,批准文件无效;收回三厂镇建筑站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用途的0.621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收范本连在越权批准的国有土地上非法占地所建楼房一幢,楼房变卖款上缴市地方财政。范本连、三厂镇建筑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本案三厂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无效,范本连超面积占用土地的行为,亦属非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维持了处罚决定。
[评析]本案在当时当地引起了较大社会反响,一是因为法院审理此案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也刚起步,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审理了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因为本案被告南通市土地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周通生局长出庭参加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近几年来倡导的一项制度,但在行政审判工作刚起步阶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反映了当时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和支持,也反映出了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查处的重视。
四个行政机关同坐被告席
[案情]扬州市醉仙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仙居)是从事餐饮、娱乐、浴室等服务业的私营企业,1994年向四被告扬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扬州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申请建设锅炉房,内装0.5吨燃煤蒸汽锅炉一台,地点位于扬州市荷花池住宅小区139幢商住楼南侧。经过一系列申请及四被告的分别审批同意后,同年6月,醉仙居进行施工建锅炉房,但遭扬州市荷花池住宅小区135幢、136幢朱兴华等49名居民阻止。同年7月至8月,朱兴华等先后以四被告同意醉仙居建锅炉房的行为违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划及影响小区的出入通行和安全,造成环境污染,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状告规划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劳动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四被告的批准行为。同年8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醉仙居立即停止施工。但醉仙居并未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仍继续施工砌建锅炉房,后在一审法院的教育制止下,方停止施工。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图纸及现场查勘,待建的锅炉房与139幢商住楼两建筑物之间正负零以上的间距为12cm,锅炉房的北墙基础与139幢楼房的南墙基础事实上已经重合。139幢楼房南墙不属醉仙居独有,也不是防火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四被告的批准行为;限第三人扬州市醉仙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已形成的锅炉房建筑。四被告和第三人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该案是扬州地区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首先是该地区首起原告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其次是首起四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是在该地区唯一一次以五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第四,该案是相邻人不服四被告批准第三人建设锅炉房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通风、采光权,而是环境影响、安全等相邻权,不仅在当时是该地区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就是在当前的因相邻权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中也较为少见,该案对审理因相邻权而起诉的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第五,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四被告批准第三人建设锅炉房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性要求,分别判决撤销了四被告的批准第三人建设锅炉房的行政许可行为,从而有力地实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
向“伪科学”的一次宣战
[案情]苏州沈昌人体科技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沈昌应用中心)于1994年1月18日在苏州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同年7月在苏州新区卫生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卫生许可证,经营茶叶。自此,沈昌应用中心大量经销名为沈昌牌的信息茶。1996年5月30日,苏州市物价检查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沈昌应用中心进行价格检查。经查:从1995年1月至9月间,沈昌应用中心先后从苏州茶厂云岩茶庄等地茶厂购进茶叶34110千克,平均每千克进价16.80元;沈昌应用中心将购进的茶叶以每小包5克,每袋10小包进行包装后,以沈昌牌信息茶的名称按每千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每小包售价1元)。1995年1月至4月15日在苏州销售195千克,计39000小包,销售得款39000元。按公布的进销、批零差率及合理幅度规定,沈昌应用中心销售信息茶计多收人民币33150元。1995年4月17日至9月,沈昌应用中心以上述方式销售茶叶2701.175千克,计540235小包,实际多收人民币481823.14元。1996年12月17日苏州市物价检查所苏价检处(1996)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沈昌应用中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1823.14元、罚款人民币1445469.4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沈昌应用中心不服,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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