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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厂违法用电被停 起诉赔偿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7-7-18 21:11:21 作者:周家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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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泗洪法院审结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木材加工厂起诉被告泗洪县供电公司因停电行为给其造成3万余元损失要求赔偿,因原告行为属违法用电,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2007年6月,泗洪县供电公司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木材加工厂私自增加了木材加工设备,两台电机的功率分别为11.1千伏和1.1千伏。其后,供电公司未书面通知原告单位,也未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见面,于7月6日将原告私接的电源线拆除。为此,某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曾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关部门调查中,原告法定代表人承认被停设备是自行增加的,未办理增容手续,原有设备的供电并未停止。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停的供电设备属私自增加,未办理增容等有关手续,与供电公司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因停电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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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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