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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借条却打不赢官司

http://www.dffy.com 2007-8-6 6:58:48 作者:步静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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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陈述:其通过顾某将2万元钱借给顾某亲家章某某,并目睹顾某将钱交到章某某手中,章某某随后拿来一张借条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拿着借条就走。不久,顾某死于车祸。年底,李某某持借条向章某某要款时,章否认借款一事,并说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经了解,借条系邻村的金男所写,于是李某某将章某某及金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章某某否认借款事实;金男承认借条系自己所写。但其认为自己系受顾某所托,根据顾某某口述为其写了张借条格式,好让顾某抄写,自己当初不认识章某某,亦未拿到李某某的钱,故不应向原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章某通过顾某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原告提交的借条非章某某所写,因此,原告要求章方明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借条虽系被告金男以章某某名义所写,但根据原告李某某及被告金男的陈述,原告并未将2万元交给金男,原告以借条系被告金男所写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随着市场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日趋增多,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时一定要谨慎,要做到一、对借款人出具借据一定要当面看清借款人亲自书写,担保人亲自签名,如借款人、担保人确实不能书写时,也要让其本人捺指印,指印要清淅;二、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名字要书写正确,要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不能以同音字或音近的字替代;三、出借人自己不识字的不能独自借款给他人,如要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有识字的、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在场;四、出借人的法律意识要增强,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防民间借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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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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