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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奇事故交警难定责 经验法则法院断是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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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6 18:35:53 作者:钱军 卢义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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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而言,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死亡,又无目击证人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分配给哪一方,成为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这一问题并没有太多争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也很明确。但连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第一次被撞后往往人、车分离,第二辆肇事车有无同时撞击到人和车或者只撞其一,在受害人死亡而现有科学技术又难取证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十分重要。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本质上是由实体法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基础主要是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对于损害后果自然应由受害方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因果关系则应根据实体法规定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因果关系的举证就“倒置”给加害人。
那么,在交通事故的特定情形下,如本案这一情况,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未作明确规定时,又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第二辆小客车碾压过电动车并无争议,被告孔某作为肇事者亦无争议,在这一大前提之下,受害人已死,又无目击证人,如果再将王殿良之死与孔某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受害人亲属(其并不在现场),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理应分配给加害人,加害人孔某不能就其行为与王殿良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举出可信证据时,孔某就应承担王殿良之死的法律责任。
运用经验法则分析案件事实则是本案可借助的另一途径。现代法治国家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谓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也就是经验法则判断。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据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也就是说,法官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所以可以得到公认。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规则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根据那些不证自明的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法。
关于日常生活经验在判断案件事实中的作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两条作过规定。该《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规定》第64条同时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本案而言,王殿良最后的位置与其血迹相距1.5米,从其伤情来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受害人不可能自行挪动,而被告孔某并无证据证明系案外人挪动或第二次碰撞了受害人王殿良,所以原告方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被告孔某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故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原告方主张的事实成立。法院认定被告孔某及丁某行为均系导致王殿良死亡的原因并无不当。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验法则的运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只是在占有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法官应对一切证据进行酌量和判断,并借助经验法则得出结论,即“案件事实”。各证据在法官利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案件事实”中应得到合理的说明,法官这样的内心确信才是可靠的,能够说服人的,也具有正义性。本案中,是在确定被告孔某作为肇事者这一前提下,根据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作出的判断,否则法官不得随意推定案件事实。据此,我们提醒广大读者:纠纷发生后一定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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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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