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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证言推定人身损害赔偿案

http://www.dffy.com 2007-8-10 19:14:48 作者:一凡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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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仅7岁的严毛(一审被告)和几个小伙伴在邻家草堆上玩耍,无意中将有一定智障的大虎(一审原告)推下草堆,使其跌到一块石头上,致左肱骨折。在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一审以几名“顽童”的证言为推理依据,判定严毛承担90%的赔偿责任。8月10日,江苏宿迁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大虎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二次手术需费用2500元。大虎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中除要求严毛赔偿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外,另要求严毛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中,专门委托三个在场学生的班主任配合,在学校内对三个学生分别进行谈话。根据谈话内容,认为严毛因玩耍时造成大虎身体损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大虎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严毛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严毛属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大虎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严毛的监护人严某赔偿大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346元,对大虎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严毛的父亲认为几个孩童没有到庭作证,其证言形式不合法,且“童言”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代严毛上诉至宿迁中院,请求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中院审理认为,三个孩童仅是上小学一、二年级的小学生,其虽然没有到庭作证,但小学生对于老师,一般都怀有较重的敬畏心理,这种敬畏心理甚至超过他们的父母,因此,三个学生在老师面前的答话应具有真实性,且几个孩子虽然分开和老师谈话,但他们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另据了解,严毛和这几个小朋友一直是正常在一起玩耍的好伙伴,事发前并未“红过脸”,故几个孩子的证言更具真实性。上诉人提出的三个孩童证言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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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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