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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判决两元工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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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10 19:16:37 作者:张学和 冯欢礼 蔡荣花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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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依法判决被告谢某给付原告单某未结清工资两元。
2006年7月单某受雇于谢某在建筑工地做杂工。单某只工作9天就离开工地,后来双方以每日30元工价结算劳务报酬计270元,谢某出具一份欠条。此后单某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又提出按大工每日70元工价结算工资,谢某不同意。2006年年终结帐时,谢某主动按每日40元的工价结算单某工资360元,扣除单某伙食费20元后,谢某委托刘某将340元工资送到单某家。单某因工价太低而拒绝接受,刘某离开时将工资款留在单某家桌子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雇佣单某时双方未约定工价。单某离开工地后,双方同意按每日30元结算工资。此后,谢某又主动按每日40元结算工资360元,此属公民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刘某离开单某家时将工资款留在单某家桌子上,当时单某在场,旁无他人,应当视为单某已经实际控制接受该340元。再扣除庭审时双方一致确认的伙食费18元,谢某尚欠单某两元工资。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给付原告单某工资两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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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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