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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媒人未到庭 索回彩礼落了空

http://www.dffy.com 2007-8-17 6:22:40 作者:贾雯雯 吕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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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要求索回婚约彩礼,但相关“媒人”却拒绝出庭作证。8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承担案件受理费。订了婚的两位青年,最终未成眷属却成了对簿公堂的冤家。

  原告王某系一现役军人,于200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同乡一女青年李某相识,同年1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据王某诉讼中自我介绍,订婚时,其为了表明其诚意,送给被告李某家礼金8000元,另外还送了一辆高档摩托车及一套金饰价值万元的物品给被告。婚约订立后,王某长期在部队服役,李某亦正常在外打工,双方未保持正常的沟通。此后,王某要求解除婚约,返回彩礼,遭到女方拒绝,引起诉讼。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原告方当庭提供了原告代理人向原、被告的婚约介绍人的谈话笔录,用以证明订婚时原告送给被告家礼金8000元,同时还送了隆鑫110型摩托车一辆、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等价值10000元的物品给被告。但两位证人均无法定事由,且未到庭作证。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倡导的基本原则。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有缔结婚约的自由,双方若无法沟通了解并建立起真正的感情,一方或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婚约。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订婚时给付被告的礼品、礼金,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当庭提供了原告代理人向原、被告的婚约介绍人的谈话笔录,用以证明订婚时原告王某送给被告李某的礼金及礼品的事实。但这两位证人均无法定事由,且未到庭作证。法庭到底该不该判李某将财礼返还给王某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法庭最后认定,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驳回了其要求李某返还礼金和礼品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有人提出,由于被告未作答辩,又未出庭,且证人未出庭,其所作书证只是效力相对较低,并非完全无效,从法制发达国家的迳行判决制度出发,完全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国法律对迳行判决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原告证据明显不足情况下,只因被告未答辩和未出庭,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国传统的诉讼习惯,故在当前情况下还不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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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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