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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随车同行 货物灭失司机是否减责

http://www.dffy.com 2007-8-22 19:09:00 作者:周祖俊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6日,原告蔡某请被告王某为其运送饲料并随车同行,途中丢失饲料22袋。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未向向原告赔偿丢失饲料所致之损失。原告于2007年6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丢失饲料所致辞损失2138.4元。

  二、分岐

  审理中,就原、被告应如何分担因丢失饲料所致损失,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与原告的约定,将承运的饲料完整无缺的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否则应当依照《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为原告随车同行,应当视为随车押送,其对运输途中的饲料负有照看之责,但在本案中,原告未尽到照看之责,故其应分担部分损失。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请被告帮其运送饲料到指定地点,被告应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原告的饲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将原告的饲料完整无缺的运送到约定的地点,但因其疏忽大意,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上所运货物的安全完整状况,对途中货物遗失却浑然不知,且无《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托运人的过错等法定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运输途中遗失饲料所致的损失。原告作为货主,随被告的运输车同行,其事前并未向被告表示随车押送,该行为是一种坐顺便车的行为,或者说其与被告之间是一种免费的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没有照看车上所运饲料的义务,不应当分担途中遗失饲料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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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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